Terms of Service

使用條款

說明:本文件為日文原文使用條款的參考譯本。譯本與日文原文如有歧異,概以日文原文為準。

本使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係規範 GOWAS 合同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 Petanco 上提供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的使用條件。無論是提供本服務者(以下稱「提供者」),或參加本服務者(以下稱「參加者」),均須於閱讀本條款全文後同意本條款。

第 1 條 適用

  1. 本條款適用於提供者及參加者與本公司之間有關本服務使用的一切關係。
  2. 本公司就本服務,除本條款外,可能訂定使用規則等各種規定(以下稱「個別規定」)。該等個別規定不論其名稱為何,均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3. 本條款的規定與前項個別規定的規定有所牴觸時,除個別規定另有特別規定外,以個別規定的規定優先。

第 2 條 用語定義

  1. 「提供者」係指依第 3 條第 2 項進行使用者註冊手續並使用本服務(不僅限於免費功能,亦包含以付費功能提供的服務)者。
  2. 「參加者」係指參加「提供者」依本服務所製作之活動(定義如本條第 4 項,以下同)者。
  3. 「使用者」係指提供者及參加者。
  4. 「活動」係指「提供者」依本服務所製作之集章活動、集點活動、集章卡、抽獎企劃及其他參加型企劃的總稱。
  5. 「使用者註冊」係指為於本公司管理的伺服器上註冊為本服務之服務提供者,而由本公司所定的手續。
  6. 「認證資訊」係指本公司為使用者存取本服務所核發,或由使用者所設定的資訊,包含密碼、傳送至電子郵件之一次性認證連結(以下稱「魔術連結」)、認證碼、外部服務(指 LINE 及其他社群登入等,以下同)所核發的權杖,及其他與此類似的一切資訊。
  7. 「註冊資訊」係指使用者名稱、電子郵件地址、認證資訊及其他提供者於使用者註冊時所登錄的資訊。
  8. 「申報資訊」係指除註冊資訊外,提供者向本公司申報的地址、姓名、電話號碼、銀行帳戶、信用卡號碼等資訊。
  9. 「參加者屬性相關資訊」係指參加者的地址、姓名、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年齡、性別、居住地及其他參加者任意以個人檔案登錄的資訊、參加活動時的位置資訊及日期時間、迄今使用過的服務或購買的商品、曾瀏覽的頁面・廣告、使用時段、使用方式、使用環境等,本公司於參加者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所能取得之有關參加者的資訊。
  10. 「行為資料」係指參加者於本服務內的操作紀錄,即參加、打卡、優惠兌換、問卷回答、頁面瀏覽、圖片投稿、抽獎參加、AI 功能使用及其他於本服務內所進行之一切動作的紀錄(含依時間序列的日誌)。
  11. 「取得資訊」係指除本條第 6 項至第 10 項所定各項資訊外,使用者的 IP 位址、使用狀況、歷程、位置資訊、使用裝置、Cookie、信用卡付款失敗時之該事實等,本公司所取得有關使用者的一切資訊。
  12. 「個人資料」係指可識別特定使用者的資訊(包含可與其他資訊輕易對照,並藉此識別特定使用者者),以及包含個人識別碼者。
  13. 「內容」係指文章、圖片、影片、音樂、聲音及其他一切資訊。
  14. 「使用者內容」係指使用者上傳至本服務等而儲存於本公司管理之伺服器的內容。具體而言,包含提供者所登錄的活動資訊(標題、說明文字、圖片、地點資訊、優惠資訊、問卷題目等)、參加者投稿的圖片(包含照片投稿功能的圖片、收據辨識功能的圖片)、參加者輸入的問卷回答、關鍵字、問答回答及其他文字、參加者任意以個人檔案登錄的資訊、使用者透過 AI 說明對話功能等傳送予本公司或第三方 AI 服務的訊息,及其他與此類似的一切資訊。
  15. 「AI 功能」係指本服務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所提供之功能的總稱,包含內容生成、多語言翻譯、圖像辨識(收據辨識等)、AI 說明對話及其他本公司隨時提供的功能。
  16. 「匿名加工資訊」係指就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以刪除其所含記述等之一部分,或刪除其所含個人識別碼之全部的方式進行加工,使其無法識別特定個人而取得的資訊。
  17. 「個人識別碼」係指該當下列各款任一者之文字、號碼、記號及其他符號。
    1. 為供電腦處理而將特定個人身體之一部分特徵所轉換之文字、號碼、記號及其他符號,且可識別該特定個人者。
    2. 就提供予個人之服務的使用或販售予個人之商品的購買所分配,或記載於核發予個人之卡片及其他文件,或以電磁方式所記錄之文字、號碼、記號及其他符號,且因按各使用者、購買者或受核發者分配、記載或記錄為互異者,而可識別特定使用者、購買者或受核發者。

第 3 條 使用契約的申請、成立及撤銷等

  1. 參加者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同意本使用條款後,即可使用參加活動等本公司所定的本服務功能。
  2. 就本服務,透過進行使用者註冊,即可作為提供者使用本服務中製作活動等本公司所規定的服務。
  3. 希望進行使用者註冊的使用者(以下稱「申請人」),應於同意本使用條款後,進行本公司所定的註冊手續。
  4. 本公司就依前項手續所輸入的申請內容進行審查,結果該當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依本公司的判斷不承諾使用者註冊。
    1. 申請人曾因違反本使用條款而受本公司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處分者,或該當或有該當第 20 條第 1 項各款任一情形之虞者
    2.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者
  5. 除前項外,本公司不論於使用者註冊前後,均得審查申請人或提供者的申請內容或註冊資訊,經本公司判斷該當下列項目時,得依本公司的判斷解除使用者註冊。
    1. 申請人或提供者不存在時
    2. 申請人或提供者未持有可收發的電子郵件地址時
    3. 於申請時已受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處分,或過去曾受該處分,或該當或有該當第 20 條第 1 項各款任一情形之虞時
    4. 申請內容或註冊資訊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不實記載時
    5. 申請人或提供者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協助人之一,且註冊手續非由成年監護人進行,或於註冊手續時未取得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協助人之同意時
    6.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或提供者的使用者註冊為不適當時

第 4 條 關於本服務提供方式的合意事項

  1. 本公司得將可接受本服務提供的參加者,限定為滿足年齡、本人確認之有無及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條件者。
  2. 本公司得於本服務中刊載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廣告。
  3. 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含本公司提供內容)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瑕疵(包含但不限於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對特定目的之適合性、資安等方面的缺陷、錯誤或程式瑕疵、權利侵害等)。本公司對使用者不負排除該等瑕疵而提供本服務的義務。
  4. 本公司認定使用者違反本條款使用本服務時,將採取本公司判斷為必要且適當的措施。但本公司對使用者及第三方,不保證使用者或其他人不會違反本條款。此外,本公司對使用者及第三方,不負防止或糾正該等違反的義務。
  5. 本服務會透過使用者所使用裝置之行動作業系統可用的定位服務(指利用行動電話基地台、Wi-Fi 或 GPS 等特定使用者裝置位置的一切服務)蒐集並儲存使用者的位置資訊,使用者裝置的位置資訊可能被傳送至本公司。

第 5 條 本服務的停止

  1. 該當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公告,停止本服務的全部或一部分提供。
    1. 有緊急進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檢查或維護作業的必要時
    2. 電腦、通訊線路等因事故而停止時
    3. 因地震、雷擊、風災水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4.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有停止之必要時
  2. 該當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於本公司網站上事前公告後,停止本服務的全部或一部分提供。
    1. 有進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檢查或維護作業的必要時
    2. 為改善、改版本服務等而有必要時
    3. 本公司對因依本條所為停止而使使用者蒙受的損害,概不負責。

第 6 條 本服務的變更、終止

  1. 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依本公司之考量變更本服務內容,或終止本服務的提供。
  2. 本公司對因依本條所採取之措施而使使用者產生的損害,概不負責。

第 6 條之 2 次處理者及基礎設施

  1. 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使用下列類別外部業者(以下稱「次處理者」)所提供的服務。
    1. 雲端基礎設施(伺服器、資料庫、儲存空間、訊息發送等)
    2. 金流代收付服務
    3. 認證服務(社群登入等)
    4. 地圖顯示服務
    5. AI 相關服務(生成式 AI、機器翻譯、圖像辨識等)
    6. 機器人・未經授權存取偵測服務
    7. 電子郵件發送服務
    8. 流量分析、錯誤監控、營運監控服務
  2. 部分次處理者於日本境外設有據點,可能將使用者的資訊儲存或處理於日本境外的伺服器。使用者應於同意此情形後使用本服務。
  3. 本公司所使用之個別次處理者的名稱、所在地、處理資訊的種類及利用目的,將於本公司另行公布的隱私權政策或本公司網站上的「次處理者一覽」中公告。
  4. 本公司得因提升本服務品質、最佳化成本結構、契約條件變更及其他情事,新增、變更或終止次處理者。重要變更將準用第 23 條(使用條款等的變更)予以公告。
  5. 本公司得於提供本服務所必要的範圍內,向次處理者提供使用者的資訊。該提供於次處理者處於協助提供本服務之地位的範圍內,不該當第三方提供。

第 7 條 使用環境等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以使用者的費用與責任,備妥必要的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通訊設備、作業系統、通訊方式及電力等。
  2.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的部分功能時,須以本公司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社群登入(LINE 及其他本公司指定的外部服務)等進行認證手續。使用者應自負責任備妥並妥善管理該認證所需的帳號資訊。

第 8 條 認證資訊的管理

  1. 使用者應自負責任嚴格管理用於存取本服務的認證資訊,不得向第三方揭露、出借、讓與或共用。就核發予提供者的認證資訊,該提供者以外之人為「第三方」;就核發予參加者的認證資訊,該參加者以外之人為「第三方」。
  2. 就接收魔術連結及認證碼的電子郵件帳號,以及用於社群登入之外部服務的帳號,使用者亦應以與前項相同的注意進行管理。
  3. 本公司得將使用已註冊之認證資訊所為的一切行為,視為使用者本人的行為。
  4. 因認證資訊管理不足、使用上的錯誤、第三方的使用、認證資訊的盜用、外洩、誤傳等所生損害的責任由使用者負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5. 本公司為確保認證資訊的安全性,得不經事前通知使用者,變更、新增或廢止認證方式。

第 8 條之 2 與外部服務的連動

  1. 使用者透過與本公司指定的外部服務(指 LINE 及其他社群登入、認證、金流、地圖、訊息發送等服務)連動,即可使用本服務的部分功能。
  2. 使用者與外部服務連動時,該外部服務可能向本公司提供使用者的識別碼、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資訊。該等資訊的處理,依本公司另行訂定的隱私權政策辦理。
  3. 使用外部服務時,適用該外部服務提供業者所定的使用條款及隱私權政策。即使因外部服務的規格變更、停止提供、使用限制等,導致本服務的部分功能無法使用,本公司概不負責。
  4. 對於使用者與外部服務業者之間所生的糾紛,本公司概不介入,亦不負任何責任。

第 9 條 申報事項的變更

提供者於使用者註冊時向本公司申報的事項發生變更時,應透過本公司所定方法,儘速申報變更內容。

第 10 條 內容的處理

  1. 使用者就其所使用的使用者內容,於上傳至本服務等時,聲明並保證其擁有進行該行為的權利(自身擁有著作權、肖像權等,或擁有使用他人該等權利的權利)、進行上傳等不會侵害他人權利,以及擁有進行本條第 6 項及第 7 項所定授權的權利。
  2. 使用者內容的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提供該內容的使用者或正當權利人。但使用者無償且非專屬地授權本公司,於為提供、改善、營運、宣傳本服務、調查不當使用、處理糾紛及遵循法令所必要的範圍內,使用(包含重製、編輯、展示、向第三方揭露)該使用者內容。
  3. 本公司得作為提供本服務的一環,向提供者提供其於本服務上可使用的內容(稱為「本公司提供內容」)。提供者得自負責任使用本公司提供內容,但不得為超出本服務所預定使用態樣的使用(包含重製、販售、出版、播送、公開傳輸等行為)。
  4. 本公司對使用者內容的內容不負事前審查義務,亦不保證其正確性、適法性、有無侵害第三方權利等。但本公司於有確認法令或本使用條款遵循狀況等之必要時,得確認使用者內容的內容。
  5. 本公司判斷使用者內容違反本使用條款時,得不經事前通知使用者,刪除該使用者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使其不公開。
  6. 參加者投稿的照片、收據圖片及其他圖片資料,將置於該活動的提供者可瀏覽、核准、退回、下載的狀態。參加者應於同意此情形後進行上傳。
  7. 本公司得於本公司或第三方營運的網站、媒體、軟體、應用程式、產品、文件等中,介紹提供者所製作並曾提供使用者使用的活動(包含曾有可使用紀錄者),提供者對此事前予以承諾。此時,提供者授權本公司及上述第三方於必要範圍內使用其自行上傳等的使用者內容,就著作物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並容認提供者不會因此獲得對價。
  8. 本公司得將於本服務取得之活動的統計資料及參加者屬性相關資訊(不含可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為改善本服務、案例介紹、市場調查及其他目的,經加工・彙整後提供予提供者及第三方,使用者對此事前予以承諾。此時,容認使用者不會因此獲得對價。

第 11 條 權利歸屬

  1. 有關本服務的智慧財產權全部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人,依本使用條款所為之本服務使用許諾,不代表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人就本服務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使用許諾。
  2. 本公司有權未經使用者許可,使用來自使用者的一切回饋、需求及建議。

第 12 條 個人資料及行為資料的處理

  1. 本公司依本公司另行訂定的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2. 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提升品質、防止不當使用、統計分析及協助提供者營運活動,可能取得並記錄下列資訊。
    1. 參加者的行為資料(指打卡、優惠兌換、問卷回答、頁面瀏覽、圖片投稿、抽獎參加等本服務內的動作,含依時間序列的日誌)
    2. 打卡時參加者任意許可的位置資訊
    3. 裝置資訊、瀏覽器資訊、IP 位址、Cookie 等技術性資訊
    4. 參加者任意以個人檔案登錄的屬性資訊
  3. 前項資訊可能與識別參加者的內部識別碼連結後記錄。該等資訊用於提供者進行活動統計・分析的目的,及本公司營運・改善本服務的目的。
  4. 本公司得將依前各項取得的資訊中,排除可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後,作為統計資料彙整・加工,提供予提供者及第三方。
  5. 參加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法,請求刪除其於本服務的帳號。帳號刪除時各項資料的處理,依另行訂定的隱私權政策辦理。
  6. 提供者透過其所製作的活動向參加者取得個人資料或屬性資訊時,應自負責任遵循相關法令,進行必要的隱私權政策揭示及同意取得。提供者與參加者間就個人資料的處理發生糾紛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 12 條之 2 AI 功能等的使用

  1. 本公司於本服務的部分功能中,提供運用人工智慧技術的 AI 功能(指內容生成、多語言翻譯、圖像辨識(收據辨識等)、AI 說明對話及其他本公司隨時提供的功能)。
  2. AI 功能的一部分,可能透過本公司所選定之第三方 AI 服務業者(以下稱「AI 業者」)提供的 API 等實現。使用者輸入至 AI 功能的文字、圖片及其他資料,可能為生成回覆或輸出而傳送至 AI 業者。
  3. 本公司及 AI 業者,可能為提供該功能、提升品質、防止不當使用及其他必要目的,使用透過 AI 功能取得之使用者的輸入資料及輸出結果。AI 業者處理資料的詳細內容,依 AI 業者所定的使用條款及隱私權政策辦理。
  4. 使用者不得向 AI 功能輸入個人資料、機密資訊及其他不應向第三方揭露的資訊。對於因使用者的輸入所產生的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5. AI 功能的輸出(生成的文章、翻譯結果、圖像辨識結果等),不保證其正確性、完整性、適法性、有用性及不侵害第三方權利。使用者於使用 AI 功能的輸出時,應自負責任確認內容並進行必要的修正。
  6. 本公司得就各使用者設定 AI 功能的使用次數等上限,該上限的內容及追加使用的條件,將於本服務網站上公告。
  7.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變更、新增或終止 AI 功能的內容。

第 13 條 保密

  1. 除經提供者事前書面承諾,及本使用條款第 10 條(內容的處理)所定情形外,本公司將對使用者內容保密。
  2. 就本公司與本服務相關而要求提供者保密所揭露的非公開資訊,除經本公司事前書面承諾外,提供者應予保密。
  3. 不論前二項規定為何,就下列資訊,本公司及提供者不負保密義務。但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1. 於對方揭露時,已為公眾所知或可一般取得的資訊
    2. 於對方揭露後,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成為公眾所知或可一般取得的資訊
    3. 於對方揭露時,已可證明為自己所持有的資訊
    4. 於對方揭露後,可證明未使用秘密資訊而由自己獨立開發的資訊
    5. 未被課予保密義務而由第三方正當取得的資訊

第 14 條 禁止讓與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承諾,使用者不得就本契約上的地位或基於本服務的權利義務,向第三方為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

第 15 條 禁止事項

  1.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該當或經本公司判斷該當下列各款任一之行為。
    1. 違反法令等及本服務使用條款的行為
    2. 對本公司、本服務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構成侵權行為者
    3. 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4. 侵害本公司、本服務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及其他權利或利益的行為
    5. 透過本服務上傳等該當或經本公司判斷該當下列情形的內容
      1. 含有電腦病毒及其他有害電腦程式的資訊
      2. 含有毀損本公司、本服務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之名譽或信用之表述的資訊
      3. 含有反社會表述或使他人感到不快之表述的資訊
      4. 連鎖信等要求向第三方擴散資訊的資訊
      5. 意圖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分或門第等進行歧視的資訊
      6. 侵害本公司、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的資訊
      7. 住家地址等可識別本人的資訊(包含使用者自身者)
    6. 對本服務的網路或系統等造成過度負擔的行為
    7. 有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虞的行為
    8. 未經授權存取本公司的網路或系統等,或嘗試未經授權存取的行為
    9. 冒充第三方的行為
    10. 使用本服務其他使用者之認證資訊的行為
    11. 蒐集本服務其他使用者資訊的行為
    12. 對本服務的 AI 功能要求揭露系統提示詞、規避輸出限制、過度重複輸入及其他妨礙 AI 功能正常提供的行為
    13. 隱瞞 AI 功能的輸出係由人工智慧生成之事實而向第三方提示的行為(包含提供者用於活動的情形,以及以違反相關法令・指引之態樣使用者)
    14. 於照片投稿、收據辨識及其他圖片上傳功能中,未經權利人同意上傳他人肖像、著作物或機密資訊的行為
    15. 以不正當打卡或取得優惠為目的,使用偽造、變造之收據或其他圖片的行為
    16. 未經提供者同意,冒充其他參加者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17. 下列所例示,對本公司、本服務的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不利益、損害、不快感的行為(惟此非限定列舉)
      1. 侵入使用者及其他第三方的住居或其管理的土地、建物,或於其附近長時間滯留的行為
      2. 一邊使用行動作業系統一邊步行或駕駛交通工具等,妨礙交通或引發周遭事故危險的行為
      3. 對本服務之一部分或全部進行還原工程、反編譯或反組譯,及其他解析本服務的行為。
      4. 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指黑道、黑道成員及其他與此類似者,以下同)之維持、營運或經營的行為。
      5. 宗教活動或向宗教團體招募的行為
      6. 未經許可蒐集、揭露或提供第三方之個人資料、註冊資訊等的行為
      7. 直接或間接引發或助長前各款行為的行為
      8.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的行為
  2. 提供者應對其活動的參加者提醒注意,使其遵守本條第 1 項的禁止事項。

第 15 條之 2 提供者就活動企劃營運的責任

  1. 提供者就使用本服務所製作・發布的活動(包含優惠提供、抽獎、贈品給予、報名受理、伴隨結帳的機制及其他一切企劃),就其內容、營運、參加者應對、優惠的準備・交付、報名者的選定及結果通知,負一切責任。
  2. 提供者於企劃及營運活動時,應遵循下列相關法令及指引。因違反該等規定所生的一切責任,由提供者負擔。
    1. 不當贈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景品表示法)及依該法所為之告示與運用基準
    2. 特定商業交易法
    3. 個人資料保護法
    4. 不正競爭防止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他智慧財產相關法令
    5. 食品衛生法、藥機法、酒稅法及其他與作為優惠提供之物品・服務相關的法令
    6. 刑法及其他規範賭博、彩券、誇大廣告等的法令
    7. 都道府縣條例、業界自律規範及其他適用的一切指引
  3. 本公司提供的抽獎功能(包含但不限於參加者於打卡或優惠兌換時當場取得抽獎結果的功能),僅係提供提供者企劃營運活動的技術性機制。使用該功能所實施抽獎的贈品上限、中獎機率的標示、贈品提供條件、報名條件、對中獎者的通知方式及其他運作,應由提供者自負責任並遵循相關法令訂定。
  4. 提供者於使用抽獎功能時,不得要求參加者以金錢或其他伴隨經濟負擔的行為作為交易條件。提供者違反此規定,或以違反刑法及其他法令的形態(包含該當賭博、彩券等之形態)使用抽獎功能所生的一切責任,由提供者負擔。
  5. 就活動與參加者、第三方或主管機關之間發生糾紛、申訴、調查、命令、行政處分及其他問題(以下稱「糾紛等」)時,提供者應以自己的費用與責任解決,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本公司因該糾紛等而蒙受費用、損害或損失時,提供者應對本公司補償該等費用、損害及損失(含律師費用)。
  6. 本公司合理判斷提供者違反本條時,得不經事前通知提供者,採取停止該活動的發布、停止抽獎功能、刪除使用者內容及其他必要措施。

第 16 條 關於使用費用

  1. 使用費用及服務內容,於本公司製作的網站上公告。
  2. 關於使用費用的修訂
    本公司得未經提供者承諾修訂或部分變更使用費用金額,提供者應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修訂後的使用費用。
  3. 關於延遲付款
    未能確認使用費用的支付時,提供者經本公司請求,負有立即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未付款項及年利率 14.6% 之遲延損害金的義務。無法確認付款時,可能依第 17 條或第 23 條採取停止服務或解除的程序。

第 17 條 支援

對本服務使用者的支援,係透過設置於本公司營運網站內適當位置的洽詢表單傳送,或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進行。

第 18 條 提供者的解約

提供者得隨時刪除帳號,終止其對本服務的使用。此時,本公司所持有關於該提供者本人的資訊,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暨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處理。另外,本公司得消除該提供者的使用者內容,且不負保存備份及其他資訊的義務。

第 19 條 停止使用等

  1. 本公司認定提供者或參加者違反或有違反本使用條款之虞時,得不事前通知該提供者或參加者,停止其對本服務的使用。此時,該提供者所製作的活動將無法使用。
  2. 於第 1 項的情形,本公司對該提供者或參加者所生的損害概不負責。此外,該提供者所製作的活動若存在,對曾參加該活動之參加者所生的損害亦同。
  3. 本公司得允許使用者使用其他業者提供的帳號(以下稱「他社帳號」)登入本服務。但因該他社帳號被刪除等,致該他社帳號未再獲提供業者認證時,使用者將無法以該他社帳號登入本服務並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對此情事概不負責。

第 20 條 註冊註銷等

  1. 提供者或參加者該當下列各款任一事由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解除該提供者或參加者使用本服務的契約並刪除帳號,消除該提供者或參加者的使用者內容。
    1. 違反本使用條款任一條款時
    2. 經查明註冊事項有不實之事實時
    3. 停止支付或無支付能力,或有破產程序開始、民事再生程序開始、公司更生程序開始、特別清算開始或與此類似程序之開始聲請時
    4. 對本公司的洽詢或其他要求回覆的聯繫,逾 10 日以上未回應時
    5. 該當第 3 條(使用者註冊)第 4 項各款時
    6.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宜使用本服務、註冊為提供者或繼續服務使用契約時
  2. 該當前項各款任一事由時,該提供者或參加者就其對本公司所負一切債務當然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債務。
  3. 依本條第 1 項解除契約並消除使用者內容時,本公司不負保存備份及其他資訊的義務。
  4. 依本條第 1 項解除契約時,本公司對該提供者或參加者所生的損害概不負責。此外,該提供者所製作的活動若存在,對曾參加該活動之參加者所生的損害亦同。

第 21 條 本公司責任的免除・限制

  1. 本公司對因本服務所致使用者產生的一切損害概不負責。但本公司與使用者間有關本服務的契約(含本使用條款)成為消費者契約法所定的消費者契約而適用該法時,本項的免責規定不適用。
  2. 即使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本公司對因本公司過失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致使用者產生的損害中,因特別情事所生的損害概不負責。此外,因本公司過失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致使用者產生之損害的賠償,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 本公司自該使用者收取之該損害發生月份的使用費金額(就無償提供的本服務,該使用費金額為 0 圓)。
  3. 本公司確認,對下列所例示(為例示列舉而不以此為限)提供者與參加者間所生的糾紛概不介入,對雙方不負任何責任。
    1. 參加者因參加提供者所製作的活動而發生事故時
    2. 參加者參加提供者所製作的活動並滿足一定條件,但提供者所揭示的優惠未對該參加者履行時
    3. 參加者以不正當手段參加活動,或使其達成變得容易時
    4. 因使用者為違反本使用條款的行為,致其他使用者蒙受損害時
    5. 因提供者自行註銷活動,或本公司依本使用條款註銷活動的全部或一部分,致參加者無法使用時
    6. 因使用者依本使用條款被停止使用本服務或其帳號被註銷,致其他使用者蒙受損害時
    7. 使用者毀損其他使用者的名譽或信用,或侵害隱私權、肖像權等權利時
    8. 其他提供者與參加者間發生糾紛時

第 22 條 對本公司的補償

因使用者違反法令或本使用條款使用本服務(包含本公司因此受第三方提出該旨趣之申訴的情形),致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負擔(含律師費用的負擔)時,本公司就該等損害等向該使用者請求。

第 23 條 本使用條款等的變更

本公司於判斷有必要時,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公告,隨時變更本使用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的本使用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自公布於本公司營運網站內適當位置時起生效,使用者於本使用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對變更後的本使用條款及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為有效且不可撤銷的同意。

第 24 條 聯繫・通知

  1. 本公司就本服務對使用者的通知、公告及其他聯繫,以於本公司營運網站內適當位置公布,或本公司判斷為適當的其他方法進行。
  2. 使用者就本服務對本公司的通知或聯繫,以傳送設置於本公司營運網站內適當位置的洽詢表單,或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進行。

第 25 條 可分性

本使用條款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即使經法令等判斷為無效,本使用條款的其餘部分仍持續具有完全的效力。

第 26 條 存續條款

本使用條款中,除各條款另有特別指定者外,第 6 條之 2(次處理者及基礎設施)、第 8 條(認證資訊的管理)、第 8 條之 2(與外部服務的連動)、第 10 條(內容的處理)、第 11 條(權利歸屬)、第 12 條(個人資料及行為資料的處理)、第 12 條之 2(AI 功能等的使用)、第 13 條(保密)、第 14 條(禁止讓與)、第 15 條之 2(提供者就活動企劃營運的責任)、第 21 條(本公司責任的免除・限制)、第 22 條(對本公司的補償)、第 24 條(聯繫・通知)、第 25 條(可分性)、本條及第 27 條(準據法)、第 28 條(管轄法院),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維持其效力。

第 27 條 準據法

本使用條款以日文為正本,其準據法為日本法。

第 28 條 管轄法院

因本使用條款或個別使用條款所生或與之相關的一切糾紛,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 29 條 協議

就本服務於顧客與本公司之間發生問題時,顧客與本公司應本於誠信進行協議,致力於解決該問題。

2020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
2026 年 5 月 15 日 修訂